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政府法制工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对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建设“四基地一中心”,建设山西向东向西开放的大通道、桥头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保障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通过加强起草、审查、审议和发布、备案以及评估清理等各项环节的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程序规范化
一要严格环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文件内容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要扩大民主参与。一般规范性文件要逐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重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要审查把关前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尽快建立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前置审查机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依法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不得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后,要报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不得发布;四要及时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当地报刊、公告栏、政府或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县(市、区)对本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五要建立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年后,制定机关要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发现文件制度设计有缺陷、执行难到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形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工作常态化
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废止文件的统一回收和销毁等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并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一要逐步推进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主动开展工作,重点查找和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以及不协调问题,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二要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备案审查要有错必纠
备案审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准确认定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一要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二要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及时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撤销或修改。三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受理并告知审查结果。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强化法制机构的层级监督,发挥法制监督的重要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提出评议考核基本要求,明确评议考核主体,确定评议考核内容,制定评议考核方法。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和表彰;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及执法人员,要根据程度不同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要做到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每年年初制定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确定评查工作组织机构,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学者和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由法制机构牵头,加强对案卷评查的指导和协调。二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行为等依法归档的案卷,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晋政发[2009]23号)要求,明确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标准和要求,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查。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要公开展评推广,予以表彰奖励;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或对案卷评查组织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行政责任。三要重视执法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规定,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能,对处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下达监督通知书予以撤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工作部门今年要对此项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发现的不足和问题。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活动。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工作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同时,行政机关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不予年审注册,本人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要遵循法定程序,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一要加强法定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执法程序公正。二要落实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三要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和“重处罚、轻纠正”的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定救济渠道,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受理复议申请。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要健全制度细化流程。通过权利义务告知、立案审查、疑难案件听证、调解和解、重大案件专家论证、复议意见和建议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流程的细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要简化手续便利群众。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便捷的环节和高效的审理,为申请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要办案过程透明公开。通过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办案流程公示上墙等方式,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审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对重要案件的专家论证和领导讨论方式,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平公正。
五要定纷止争和谐相处。对符合调解和解规定和当事人有和解调解意愿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规定,因势利导耐心说服,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力争通过调解和解的办案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圆满结果。
六要纠正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要恪守公平公正复议为民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合法适当行政决定,要依法支持维护;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依据错误和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决定,不能“官官相护”,要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行为违法;通过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裁决,切实达到支持合法纠正违法的层级监督作用,切实达到维护正义复议为民的效果。
七要增强办案效果。行政复议机关要克服就案办案的片面倾向,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行政复议意见和行政复议建议手段,做好案件教育警示工作。对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本案以外的违法不当和需要采取补偿善后工作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促其限期纠正或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发现法律实施中某些条款不适应客观形势和执法不规范问题时,要及时向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促进其予以修订完善。
四、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司法监督活动,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要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要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行政应诉的沟通机制,通过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通报等形式,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担当好政府或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重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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