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全市火葬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全市火葬区的通告

长政通字[2014]8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晋政办函〔2013〕111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全市火葬区。现通告如下:

从2014年起,我市城区、郊区、高新区所辖区域全部为火葬区,在辖区内死亡的公民一律火葬;潞城市、长治县、壶关县、长子县、屯留县、襄垣县、黎城县、平顺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为火葬区,所有公民死亡后一律火葬;全市所有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分属地,死亡后一律火葬(包括中央、省驻地单位和驻军单位)。除以上区域外,其它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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