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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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6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下达长治市2013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晋安办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一)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2013年度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由控制指标、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3大类16项构成。
1.控制指标
(1)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
(2)工矿商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3)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消防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6)农机事故死亡人数
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包括基层基础、信息化建设、素质提升、创本扩面提质四部分。
(1)基层基础工作包括: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乡村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乡镇安监站建设、安全执法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监管、高危企业“手指口述”管理等工作。
(2)信息化建设包括:隐患查报系统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及联网情况。
(3)素质提升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4)创本扩面提质包括:本质安全型企业、社区、路段、场所达标数量。
3.日常工作
包括安委会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打非治违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督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市政府对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控制指标、行业领域重点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三大类。
二、考核原则
(一)简化原则。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由以往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简化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将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等一般性、常规性的内容进行精简,力求一目了然、简便易行,便于科学考核。
(二)量化原则。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控制指标、年度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全部量化分解,强化定量考核,弱化定性考核,坚持让数字说话,避免考核主观性、片面性,增强考核客观性、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五五战略”,重点考核基层基础、信息化建设、素质提升、创本扩面提质、执行力建设等工作。在考核体系设置上,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适当增加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权重,降低日常工作考核权重,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既注重结果,也注重过程,实行综合评定。
三、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一)对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
(二)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市政府对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四、考核对象、方式及分值设定
(一)考核对象和方式
考核对象为市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办法,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坚持“半年一考核,年底总兑现”的原则。
(二)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打分采用100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
1.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度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三部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50分,年度重点工作占40分,日常工作占10分。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际得分+年度重点工作实际得分+日常工作实际得分
2.对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考核计分方法
对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三部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50分,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占40分,日常工作占10分。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际得分+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实际得分+日常工作实际得分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辖区内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行业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的;
(4)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2.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的;
(3)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五、考核奖惩
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奖励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出1个安全生产模范县市区政府,奖励5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市区长各6万元;奖县市区长助理、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各5万元)。其余评为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各奖励4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市区长各5万元;奖县市区长助理、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各4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政府,各奖励3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4万元;奖县市区长助理、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各3万元)。
(二)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奖励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奖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各30万元;其他单位各10至2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奖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各20万元;其他单位各5至10万元
(三)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1)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奖3-5万元。(2)设安全生产十大标兵,每人奖励1万元;
(3)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科技创新、安全文化、应急救援先进个人共60名,每人奖励5000元。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高新区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占40%,所属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科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治市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长政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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