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政办发〔2010〕136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市政府决定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公消〔2010〕16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着力提高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市县两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二、全面组建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先挂牌、后完善,边组建、边完善”和“一专多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立长治市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建立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各县(市、区)要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通过建设,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能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2011年应完成建设任务的有:屯留县、长子县、武乡县。2012年应完成建设任务的有:沁县、黎城县、平顺县。

三、明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任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并经常性地组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与各专业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及时调集到位,发挥应有作用。

五、加大人员、装备经费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认真开展落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配备、人员与经费保障工作。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和目标的通知》(晋公通安〔2007〕7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人员配备标准(30-45人),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人员配备不应少于30人,少于30人的大队,由政府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予以补充。应急救援队建设经费要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做出计划逐步配齐配足,并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所需费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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