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

(2013年8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将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曲江大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协议选择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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