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发〔2011〕30号
颁布日期:2011-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我市农村土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集体统一经营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农村发展现状,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目标任务: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体系健全、流转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区县建成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机构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90%以上的可流转土地的基本信息录入交易系统,60%以上的可流转土地得到规范流转,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应由农民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平调、不刮风、不下指标。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各乡镇、村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流转,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规范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步开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

四、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区域内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耕地即可。

(二)实施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市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区县进行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资金,对土地流转规模大、连片集中地区的相关农户给以鼓励。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时予以倾斜,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抵押资产的评估组织由区县金融监管机构会同农业部门确定。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转出土地的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可对个人缴费给予优惠。完善务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农村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完善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管理水平

(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县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设置编制岗位,充实工作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加强管理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农经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一是积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指导服务机构。各区县要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要逐步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通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搞好服务。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二是严格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市场建立以后,要及时收集流转信息,引导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自觉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避免农户之间自发无序流转。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置备于服务窗口,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农经机构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区县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息的排查,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各区县农业、林业部门在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过程中,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机制,对农民的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并对处理结果实行追踪。

六、加强领导,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农业、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信访、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铜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孙益武同志兼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方案和措施,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界址”和范围。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正常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人社、信访、金融、工商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铜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曹远勃副市长

副组长:高巍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万民市农业局局长

贺满仓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范勤周市纪委常委

张宏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宜平市人社局副局长

贺亚民市编办副主任

肖刚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益武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双九市信访局信访督查员

赵树英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工作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同志担任成员,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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