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铜川建设,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陕残联〔201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具有铜川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每年10月份集中审核审批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程序为: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第六条个人申请。申请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于每年10月5日前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上报申请报告(附申请享受生活补贴残疾人花名册),并同时上报签署意见的《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存档;同时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批复并发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工作分工及管理

第十条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及时取消因残疾人证注销或户籍迁出我市人员的补贴资格。

第十一条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

第十二条《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联合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为每人每月承担25元;市财政为每人每月承担12.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残疾人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直接发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分别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市、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严格管理,进一步核实辖区残疾人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此项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从2011年起,当年9月30日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从次年元月起享受生活补贴。2011年7月至12月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对象为2011年6月30日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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