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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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就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保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五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满5年的。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也一并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此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总负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市政府成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董军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德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福京市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白正谊同志担任。
四、清理分工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各自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本系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照依据,逐件清理。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意见送市法制办。
(三)对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拟修改的条文草案并附修改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在2010年7月31日前送市法制办审查。
(四)市法制办在8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通过政府公报、法制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审查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15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各自执行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废止及失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法制办。
(二)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7月16日-2010年8月20日)由市法制办集中人员,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汇总并进行研究梳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三)清理汇总阶段(2010年8月20日-2010年8月30日)市法制办根据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对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经论证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草拟废止决定草案、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公布清理结果阶段
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按市政府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公布。同时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清理工作所涉及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认识统一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克服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清理工作要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科学安排,周密部署。
(二)注重方法,讲求实效。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加大透明度,增强民主性,做到“开门清理”。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由市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单位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清理情况报市法制办,经检查后宣布清理结束。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时,应当按照《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县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法制办备案。
(五)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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