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9〕94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西安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市政办发〔2009〕53号)的要求,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完善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通过试点,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做法,为适时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逐步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自行判断,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灵活选择、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三、试点范围

这次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选择雁塔区政府、高陵县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先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方法步骤

(一)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5月31日前完成)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出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事项,形成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目录。作为划分行政处罚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

(二)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7月10日前完成)

对梳理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各试点单位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每一类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同的裁量阶次。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阶次,情况复杂的可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划分阶次要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作出规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较大罚款幅度,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细划四个阶次。

(三)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月20日前完成)

1.各试点单位应制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包括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标准、行政处罚幅度的适用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标准。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行政处罚种类的,各试点单位应当针对不同违法事实阶次,制定相对应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2)制定行政处罚幅度的适用标准。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规定了处罚幅度的,各试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针对不同违法事实阶次,制定相对应适用的处罚标准。

2.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以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作为处罚标准;

(2)行政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下、最低处罚限度以上确定处罚标准;

(3)行政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中限以上、最高处罚限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4)行政违法行为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分别在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有加重处罚情节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3.依据《行政处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4.依据《行政处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5.从重处罚的情形: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3)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仍然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7)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三次以上(包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9)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6.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处罚,不得畸轻畸重。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备案(9月20日前完成)

各试点单位应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五)建立规范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制度。各试点单位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未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违法事实阶次和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免费查阅。

2.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适用裁量标准的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

3.建立内部监督与考评制度。各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评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试点单位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部署,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机构抓好落实。各试点单位应当在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中说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情况。市政府法制局将适时对各试点单位制定、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2009年度各试点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试点工作对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适时全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工作步骤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本单位按时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试点工作。

(三)科学安排,不断完善。各试点单位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骨干人员落实这项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结合实际,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四)注意总结,积极推进。各试点单位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对于实践效果比较好的做法,有关试点单位要积极推广;对于实践效果不理想的做法,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市政府法制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积极而又稳妥的推进。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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