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9〕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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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残联关于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残联报送的《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西安市智力、精神及
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14届49次)有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通过政策、经费等支持,引导社会开展托养服务,从根本上改善这部分最困难群体的状况,让他们共享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门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富有实效的服务。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国家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在设施、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体现公共服务理念和公益性质;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发展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受益的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二、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有效方式
根据中国残联广州会议精神,吸收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我市将采取以下托养服务形式:
(一)日间照料。推广“阳光家园”经验,依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为轻中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
(二)居家安养。在社区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采用定期上门、计时服务等形式,为居住在家中的重度和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集中托养。一是成立“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安养院”,启动建设的立项(规模、选址、资金、机构)相关工作,建成后,为无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专业化集中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区县可建设区县级的“安养院”,启动前期准备工作。二是依托各种现有公办、民办的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三、合理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标准
针对不同托养服务方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
(一)日间照料及集中托养。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及集中托养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轻中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阳光家园”、“安养院”的建设标准和具体服务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二)居家安养。实行居家安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亲友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照料需求。
四、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托养服务对象
(一)实施对象: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实施对象。
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二)个人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三)基层审核:按照村(组)、乡镇(街道)、区县三级逐级进行审核上报。
1.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2.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3.区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有异议时,需要重新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四)市级备案:区县残联在审核完托养申请材料后,应将申请表报市残联批准备案。
五、切实做好资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一)建设资金:市级“安养院”建设,由市残联负责,按程序立项报批。建设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市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安排。
“阳光家园”建设补助标准:对经验收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阳光家园,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面积在100—150平方米补助10万元,面积在150—200平方米补助15万元,面积在200—3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市和城三区按3∶7比例承担;市和其余区按5∶5比例承担;市和县按7∶3比例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二)补助资金:资金补助根据不同的托养方式严格按照一定标准进行。
1.日间照料补助。机构补助:对承担智力、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的机构,机构日常开支根据接收人数不等,每个阳光家园每年补贴1—2万元。个人补助:按接收人数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用于补助残疾人在机构内的生活费用。
2.集中托养机构补助。对现有社会福利机构托养残疾人的补助经费,根据每年年底市民政局的综合评比所设定的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按人次分别补助200元、150元、100元,补助资金由市残联与市民政部门核算,由市财政核拨。鉴于市政发〔2008〕28号文件对社会福利机构已有具体补助(新建)、奖励(已运营)标准,对福利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的补助,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残疾人托养补助或福利机构奖励金中的一种,不得重复享受。市本级“安养院”待建成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标准。
3、居家安养个人补助。对采取居家安养的贫困残疾人,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益性岗位,尽可能吸纳下岗职工或残疾人亲属,特别是“4050”人员,经过岗前培训,为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入户服务、送时服务等切实有效的服务。
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市和城三区按3∶7比例承担;市和其余区按5∶5比例承担;市和县按7∶3比例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补助基数,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的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做好市级“安养院”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安养院”建设的立项审批;市(区、县)财政局负责托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市(区、县)民政局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市(区、县)教育局负责托养机构特教师资的选配、培训,拟定特教培训计划等工作;市(区、县)卫生局负责托养机构康复医务人员选配、培训,拟定康复训练计划等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阳光家园”工作人员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区、县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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