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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发〔2012〕45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市“6+3”工程实施,加快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12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二、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120元/平方米的各项用途仍按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发〔2006〕44号)和《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咸政发〔2006〕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增加的8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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