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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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咸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市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六条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在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五条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本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七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
(五)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细则,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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