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1〕113号
颁布日期:2011-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咸阳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省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为了扎实开展我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社会关注的问题,着力构建规范、文明、安全、便捷的公路出行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准确排查核实全市收费公路现状及存在问题,纠正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不断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确保我市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下简称《条例》);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及政策界限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项目,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新建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实施改扩建工程的收费公路项目经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公告后,确保交通秩序平稳条件下可正常组织收费,以缓解交通分流压力)、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定并落实具体规范措施,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条例》的规定要求。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确保收费站(点)间距满足《条例》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部分收费站(点)调整或撤并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的,由各收费站(点)主管(经营)单位限期提出收费期限调整意见,确保收费期限符合《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在确保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适当降低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标准。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非封闭式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统计、核实等相关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全市收费公路站(点)调整、撤并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经省政府批准撤并、调整的公路收费站(点),督促收费公路主管(经营)单位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配合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调整收费年限的收费公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经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收费站(点),面向社会及时发布公告,并全面公开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相关信息。监督收费公路主管(经营)单位做好收费站(点)撤并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收费公路主管(经营)单位做好收费站(点)撤并涉及的遗留债务归并、整合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对已审批的在建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政策符合性核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予以纠正,实现属性归位。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责令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对通行费标准偏高、收费年限超过政策规定、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研究提出降低收费标准以及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的具体意见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三)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依法清理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站(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清理工作中撤销、合并的收费站(点),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核实遗留债务,提出债务整合、清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对涉及咸阳公路局撤并的公路收费站(点)分流转岗人员,按照燃油税改革相关政策规定,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做好与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的沟通协调,落实这部分人员财政转移支付基数。加强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资金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通行费收入。

(四)市监察局。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究,通过调查摸底,财务审计、信访举报、媒体监督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违规设站,以及高收费、乱收费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进清理工作不断深入。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市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全面清查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及时将摸底调查表及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省发展和改革委(基础产业处)、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经营性收费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31日)。市级有关部门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待省上批准同意后,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31日)。对专项清理工作第一、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做好迎接省级有关部门对我市专项清理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督导的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2月1日—4月30日)。认真总结我市专项清理工作,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我市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健全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推动收费公路建设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咸阳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高中印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韩保锋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陕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谢晓明市发改委副主任

康建设市监察局副局长

甘宏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军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邵建珍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俊义咸阳公路局局长

郑爱华咸永路业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军宪同志担(兼)任,具体负责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办以及日常事务。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精心安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任务。

二要落实责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促进专项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收费公路主管(经营)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务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联系方式报送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依法推进。市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四要公开信息。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网站、市级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全市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对经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33214904

市发改委:33313695

市监察局:33210653

市财政局:33213342

市物价局:332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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