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0〕81号
颁布日期:2010-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81号

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一、为持续改善渭河咸阳段水环境质量,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责任制,按照《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渭河咸阳段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武功县、兴平市、高新区、秦都区、渭城区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市财政局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考核断面水量数据。

四、当各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征收污染补偿资金。武功县、兴平市、高新区、秦都区、渭城区考核断面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补偿资金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按1mg/L计。当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五、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依据市环境监测站人工监测数据经合理校核后确定,监测频次暂定为每月两次,分上、下旬进行监测,取其浓度平均值(有自动监测数据的按自动监测数据月均值执行)。当上游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出境污染物浓度时扣除上游及支流(只限定小韦河与新河等两条河流)来水影响。

六、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由市环保局划定,各考核断面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补偿资金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结算。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核定上月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15日前依据监测的断面水质污染因子的平均浓度核算出上季度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数额,并通知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政府。

七、市财政局设立专项用于污染补偿资金收缴管理的资金账户。超过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的县市区,要依据市环保局核算的污染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缴纳。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八、收缴的污染补偿资金用途分为两项:一是用于上缴我市因超标排放补偿下游城市的资金(不超标时不上缴)。二是用于县市区的补偿,补偿资金为扣除上缴省财政的资金后余额的60%。补偿资金年终一次兑现,通过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下达,由各县市区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九、各县市区获得污染补偿资金数额,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金等因素确定。

十、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县市区。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

十一、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渭河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要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奖励考核断面水质全年达到污染控制指标或水质有改善明显的县市区。

十二、本方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待条件成熟后,渭河流域咸阳段将由目前的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考核逐步过渡为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并实施排污权交易。

十三、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功县、兴平市、高新区、秦都区、渭城区界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

2、污染补偿资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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