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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1〕15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59号
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兴平市、武功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的调整方案,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发〔2011〕81号)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加氨氮考核因子;
二、污染补偿金标准实行阶梯性惩罚收费;
三、新增北防洪渠秦都区、渭城区交界处监测断面;
四、化学需氧量从2011年1月起执行考核,氨氮从2011年7月起执行考核。
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做好贯彻执行。
附: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考核断面控制目标值及缴纳补偿金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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