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1〕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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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全市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中心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奋斗目标,通过定期定向托养,提高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改善生存生活环境,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建设思路和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为基本思路,采取公办、民办公助、依托社会福利机构等多种方式,注重实用、实效,不贪大求洋、盲目铺张。
三、建设方式
县市区政府采取新建、改建、合建等方式建设托养中心。
1、“托养机构+敬老院”模式:依托民政部门敬老院现有的场地、设备、医疗技术,管理服务等资源优势,建设托养中心。
2、“托养机构+农疗、工疗机构”模式:依托农村手工业合作社、残疾人福利工厂、社区工疗机构等场所建设托养中心。
3、“托养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模式:依托各类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培训中心机构创建托养中心。
四、经费来源
建设资金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市残联将适时对率先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项目的县市区补助相应的试点经费;工作经费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方筹集所需资金。
五、托养对象
凡具有咸阳市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45岁之间,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生活自理和从业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均可作为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托养对象。托养对象每人每天20元(城市30元),托养时间根据实际安排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托养内容
1、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提高残疾人自我照顾能力;
2、开展种菜、种果、养鸡、养猪、编织等农村实用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参与劳动能力;
3、开展康复训练,缓解、减少残疾对残疾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4、开展刺绣、按摩、穿珠、扎花、插花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技能;
5、开展文化课教育,提高残疾人的科学文化水平;
6、开展生活能力、生存技能评估,为托养残疾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回访托养效果。
七、功能设置及建设要求
1、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标志规范及应用》要求,悬挂标志牌、灯箱、路牌、房牌、墙体、背板等统一标识。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财务、医疗、生活照料、使用器材、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工作规章制度。
3、完善残疾人托养对象的建档立卡、生活照料、参加培训和自理能力或就业能力的评估等相关资料。并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期间的托养服务协议。
4、新建托养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床位数不低于50张。
八、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
(三)审批
1.申报。县级设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县市区政府要划拨资产、明确产权,批准成立机构、明确法人和人员编制,并填报《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咸阳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审批,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九、受理托养人员工作程序
1、申请:由残疾人或其亲属,向本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体检表等证明材料;
2、初审:由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评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对上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由乡镇(街道)办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进行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残联。
4、评估:县市区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办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组织专业人员做好对托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的评估工作,并为其制定针对性的托养服务和培训计划。
5、托养:县区残联按照评估情况为残疾人办理托养审批手续,并安排残疾人进入托养中心。
6、回归:残疾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托养时间后,由专业机构对托养效果进行评估,达到托养目标的解除托养关系,使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7、回访:托养服务机构在解除托养关系后半年内要采取上门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对托养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生存能力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
十、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残联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扎实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不得收取托养费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
(四)加强档案管理
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
(五)加强宣传。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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