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延政发〔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随着铁路提速、公路运输等级提高,特别是西安至延安动车组开行后,延安至西安的交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了充分利用社会交通资源,节约差旅费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9〕11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级单位公职人员到西安出差,原则上不得使用单位公务车辆,改乘火车、公路大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因公到西安出差未使用单位车辆的公职人员,除按市政府延政发〔2008〕47号《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每天补助50元外,再补助30元市内交通费;对于使用单位车辆的公职人员,仍按市政府延政发〔2008〕47号《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为了鼓励市级单位公职人员到西安出差乘坐火车、公路大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因公到西安出差未使用单位车辆的公职人员,在享受第三条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差旅费奖励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公职人员,因公到西安出差未使用单位车辆,每往返一次每人补助200元;当天返回的每人再增加补助100元;
2、副县级以下公职人员,因公到西安出差未使用单位车辆,每往返一次每人补助100元;当天返回的每人再增加补助100元。
第五条市级单位公职人员到西安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必须到“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在市政府延政发〔2008〕47号《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按照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凭据报销。“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信息,可通过互联网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查询。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市政府延政发〔2008〕47号《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六条为了方便公职人员到西安办理公务,鼓励利用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办)交通工具,为市级单位因公到西安出差的公职人员提供西安市区内有偿服务,西办应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单位据实报销。对于使用西办公务车辆的公职人员不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30元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条市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和非公外出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全面实行公务卡消费制度,定期公示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努力降低行政支出。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要在差旅费报销环节严格把关,要严格审核因公出差人员的外出审批手续。因公外出开会要提供书面会议通知或会议通知电话记录;单位外派出差要提供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因公外出审批单;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要提供市委、市政府出具的外出审批单。
第八条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车辆运行经费、差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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