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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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2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项目
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经延发改综〔2011〕256号、延国土资预审〔2011〕016号、〔2011〕延区规选字第04号、延市土征〔2011〕第21号和陕政土批〔2012〕55号文件批复,同意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贯屯乡龙湾村、陈家砭村征收土地用于宝塔区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储备。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134.67亩(约8.978公顷):
(一)川地:29.64亩;
(二)台地(园地):105.03亩。
第三条《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川地:5.2万元/亩;
(二)台地(园地):4万元/亩。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三条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Ф15㎝—30㎝:13元/棵
(3)Ф15㎝以下:2元/棵
4、PVC管:5元—8元/m
5、砖葬:1000元—1500元/座
6、侧柏:20元—30元/棵
7、塑料管:20元—30元/m
8、土围墙:20元—40元/m
9、青苗:600元—900元/亩
第五章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六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七条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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