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35号
颁布日期:2010-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煤炭市场发展较快,煤炭经营、加工企业达到133家,为推进煤炭产业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一些煤炭经营企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煤炭经营市场,增加了用煤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煤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煤炭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解决煤炭经营秩序混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经营资格和能力不符等问题,达到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保障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煤供应,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清理整顿范围及内容

(一)整顿范围:全市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外地驻各县区煤炭经销企业。

(二)整顿内容

1、清理整顿煤炭经营企业,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铲除非法经营场地。严禁在国道省道两公里以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道两旁一公里内设立储煤场地。依据《陕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2、清理整顿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特别是掺杂煤矸石和以低质煤充优质煤等违法行为。根据《煤炭法》第七十二条对在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企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销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宣传、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县区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将本次清理整顿精神宣传到各经营企业和广大群众中;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个数的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为整改阶段。各县区要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陕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针对本辖区自查出的问题,派出督导组现场督导进行清理整改,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保证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

第三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验收阶段。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所有煤炭经营、加工企业、网点逐一检查验收,对证照不全、违法经营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煤炭局。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煤炭市场整顿工作顺利展开,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络督导组,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区要成立清理整顿煤炭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搞好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施其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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