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沪建交〔2010〕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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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0〕768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0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道路通行费。
本规定所称车载单元(又称电子标签、车载设备)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沪通卡是指具有储值和记账功能,用于支付道路通行费的含有中央处理单元的智能卡。
第四条(管理部门、机构和经营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ETC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ETC的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ETC的管理机构,对ETC实施行业检查和监督,并负责管理本市ETC的资金清分以及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资金结算工作。
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经政府部门授权,具体负责ETC客户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以及相应的资金结算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经营高速公路ETC车道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高速公路网规划编制本市ETC发展规划。
第六条(车道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市的ETC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ETC车道系统的建设、改造,并通过市公路处组织的联网接入测试。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同步建设ETC车道系统。
ETC的关键设备必须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其所管理的ETC相关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ETC车道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ETC车道。
第七条(密钥管理)
市公路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管理ETC的密钥系统。
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密钥系统的管理规定,负责其使用的车载单元和沪通卡密钥的管理。
第八条(客户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交通卡公司根据本市ETC发展规划,建设ETC客户服务中心及网点,发展ETC车辆用户,保障ETC客户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车载单元和沪通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
交通卡公司应当做好车载单元和沪通卡的发行和维护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更改、伪造车载单元和沪通卡。
交通卡公司应当做好ETC车辆用户预存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用户章程与用户手册)
交通卡公司应当制定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用户章程,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用户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性质、用途;
(二)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充值、挂失、解除挂失等事项;
(四)沪通卡余额及交易明细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交通卡公司应当制定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用户手册,并报市公路处备案。
第十条(销售与协议)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其向市物价部门核备的价格标准向ETC车辆用户销售车载单元及沪通卡,并与其签订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结算和清分要求)
本市ETC结算工作日设置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结算工作日一致。
在规定的收费结算日内,交通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按市公路处指定的银行专户划转交易资金,与外省市进行结算交易资金差额划转。
市公路处在收到交通卡公司划转的交易资金后应当及时清分。
第十二条(跨省市收费结算规则)
跨省市ETC的结算按照省市间协商一致原则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本市ETC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与外省市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协商制定跨省市不停车收费结算规则。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市公路处、交通卡公司、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和报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建设交通委提交有关管理统计信息。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制定处理ETC非正常运行情况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通行费票据)
ETC车辆用户通过收费道口时,经营管理者不再提供通行费票据;ETC车辆用户需要通行凭证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车辆用户)
ETC车辆用户申请购买沪通卡和车载单元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只可用于ETC车辆用户申请时登记的车辆。
购买的车载单元由交通卡公司进行安装。ETC车辆用户需要停止使用车载单元或者将车载单元迁移至其他车辆时,应当根据用户章程到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ETC指示牌和路面标识,并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意见后实施。
ETC车辆用户通过ETC收费道口时,应当按照指示牌和路面标识提示,与前车保持充分的车距,减速通行。
非ETC车辆,不得进入ETC专用车道;一旦误入,应当服从指挥,尽快驶离。
第十七条(行业检查和社会监督)
市公路处应当建立、健全本市ETC的检查和监督机制。
市公路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督促经营管理者、交通卡公司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中存在的问题。
经营管理者、交通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对经营管理者的检查和监督)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路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划建设或者改造ETC车道系统的;
(二)ETC建设或改造后未经市公路处接入测试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ETC技术标准的关键设备,或者关键设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测试、认证而投入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交通卡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交通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路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划转资金影响本市以及本市与外省市间的正常结算和清分的;
(二)未对ETC车辆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车载单元、沪通卡的技术质量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非ETC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ETC车辆通过ETC车道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按照《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委责令改正:
(一)擅自发行用于本市ETC的密钥卡、车载单元和沪通卡的;
(二)更改、伪造和变造车载单元和沪通卡的;
(三)沪通卡、车载单元与通行车辆信息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试行意见》[沪建交〔200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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