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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作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并执行《基准》规定。
二、本市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实施《基准》,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说明理由、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基准》在执行中发现与执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向我局法规部门反映。
三、《基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基准》施行之日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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