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2013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民优发〔2013〕1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13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4692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5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