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政府:

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

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

(201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县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并做好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和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加强对镇村和农户的考核,杜绝乱占耕地、损害耕地质量的现象。各区县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的保护目标。

二、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保护成效、工作措施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

(一)保护成效

1.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面积稳定,规范使用基本农田,不发生非农化使用、掠夺性使用耕地以及乱搭乱建等行为。土地承包户委托村级组织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流转,规范流转比例逐步提高。

2.主要农作物面积落实情况。完成本市水稻和蔬菜最低保有量任务,种植面积和产量达到要求。

(二)工作措施

3.耕地质量提升与监测情况。完成本市绿肥、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肥以及稻麦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等推广计划任务。认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保持监测数据更新。

4.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并对镇村、农户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三)资金使用

5.市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区县相关部门建立协商机制,制定本区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编写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清晰,且符合规定范围。建立本区县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安排

(一)考核安排。由市农委牵头组建考核工作小组,对各区县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上年12月底前,各区县完成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自查;1-3月市考核小组对区县进行现场检查,3月底前市考核小组完成对各区县的考核评分。

(二)考核分数。考核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

(三)奖惩机制。考核分数决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公式中“工作考核等级分值”,如被评为90分以上(含90分),分值为1;80分以上(含80分),分值为0.8,80分以下(不含80分),分值为0.6。

本工作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工作考核办法作废。

附: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

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1农民维护基本农田积极性10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补贴给农民的占50%以下(不含)扣3分,30%以下(不含)扣5分,10%以下(不含)扣8分,5%以下(不含)扣10分

2基本农田规范使用情况201、违规使用基本农田面积200亩以上扣3分;500亩以上扣6分;1500亩以上10分。2、流转土地面积中规范流转占比达到95%(含)以上,每降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3主要农作物面积落实情况20×10×10

4耕地质量提升情况201、未完成绿肥种植计划扣3分,示范方面积没有达到市级计划扣2分;2、未完成商品有机肥推广计划扣3分;3、未完成测土配方肥实施方案扣2分;4、发现1个秸秆焚烧火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5、不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度监测报告扣5分。

5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情况101、未制订本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扣5分;2、未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考核工作扣5分;3、区县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未建立协商机制扣5分。4、区县安排同类资金加3分。(此项最高10分)

6市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201、区县财政部门未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扣5分。2、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超范围使用量占总量10%以上扣5分,15%以上扣7分,30%以上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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