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11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一)审批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第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7项;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5年9月29日)第十条;

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2000年11月29日)第三条。

(二)审批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二)项);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

5.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1.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仪器、设备情况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权属、功能、技术参数等,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鉴定人情况说明书(包括鉴定人姓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证书编号、鉴定人签名等,证明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

(7)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资金证明;

(9)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申请书;

(2)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

(5)关于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6)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6)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住所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6)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6)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金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关于变更资金数额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6)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业务范围变更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业务范围增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新增业务范围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新增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情况说明书;

⑦新增业务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资料;

⑧新增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人材料;

⑨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业务范围减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

④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⑤关于减少业务范围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⑥关于减少业务范围的情况说明;

⑦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5)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6)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审批事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一)审批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第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所附目录第76项;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第九条;

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部,2000年11月29日)第三条。

(二)审批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属于下列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3.申请人未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等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③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

(4)拟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5)申请人与拟执业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7)承诺书(承诺:1、拟在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并经该法人或者组织同意;2、未有以下情形之一:(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3)被撤销鉴定人登记;3、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书正本;

(4)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延续执业的证明;

(5)申请人与执业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司法鉴定人申请在本市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鉴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司法鉴定人注销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个人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由执业机构出具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办理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43。

四、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五、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决定、登记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六、法定审批期限:2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七、承诺审批期限:15工作日。

八、审批工作流程:

(一)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核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五)决定送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登记领证。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格,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机构负责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资金数额

传真

电子信箱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法人或者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申请设立□申请延续□名称变更□

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资金数额变更□业务范围增加□

业务范围减少□注销登记□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申请设立的填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邮寄送达□

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党派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

学历

住所

申请执业类别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申请执业□延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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