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市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
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假冒120救护车转运病人事件曝光后,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的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院前和院内急救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本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业务学习,保持急救中心(站)社会公益性,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精神。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一)院前急救工作
1.加强院前急救规划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2.加强人员管理
各级急救中心(站)要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出发,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得拒绝、推诿病人,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抢救。
3.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
救护车是运送救治急、重、危伤病员的特种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将救护车当作生活用车使用,也不得用于一般性的医疗业务活动。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调度。
近期市卫生计生委正会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我市所有救护车辆进行排摸和清理整顿,各相关单位需如实上报现有救护车辆信息,具体要求将另文下发。在清理整顿期间,除市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外,暂缓对其他机构新增救护车申请的审批。
4.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应通过制作宣传品在医疗机构内张贴、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病员呼叫和预约“120”救护车。
(二)院内接诊转运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52号)要求,危重病人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方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引导,通过直接预约“120”转送,以确保病员转运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员工和勤杂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泄露病员转运信息或诱导病员乘坐“黑救护车”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机构内派发“名片”、张贴“广告”等现象进行及时治理,防止患者及其家属上当受骗。
各级医疗机构对救护车转送的急救患者做到及时接车、妥善安置,原则上医院应在救护车辆到院后10分钟内完成接诊和交接工作,确保救护车及时离院执行后续急救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安排患者从急救担架转至医院病床。
各医院应将急诊救护车的接诊和交接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室考核,并建立医院监督、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对院前院内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对于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急救中心网站上开设专栏,对救护车辆标识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要加强社会监督,向市民宣传介绍正确识别、联系使用正规医疗救护车等知识。
四、集中整治、总结经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的院前院内急救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清理整顿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车辆。同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处。本委将适时对各区县的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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