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公安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厅制定了《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四川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从轻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应处罚阶次的罚款金额下限或者警告进行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应处罚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所列阶次和区间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两类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一般场所是指“两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09]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1

违法

行为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处罚

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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