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川府函〔2015〕90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府函〔2015〕9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蓬溪县人民政府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范围的请示》(遂府〔2014〕93号)和《关于转报蓬溪县人民政府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的请示》(遂府〔2014〕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关于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范围

同意蓬溪县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延伸到金桥镇和吉星镇,由蓬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在延伸的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新增人员编制,其名称为蓬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镇执法中队。

二、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

同意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在原批复的基础上调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经费、编制等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延伸工作,由蓬溪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中要明确镇执法中队的执法范围、执法中队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回蓬溪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蓬溪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此项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蓬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7〕207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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