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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延伸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范围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延伸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范围的批复
川府函〔2013〕25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增加蓬溪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和执法区域的请示》(遂府〔2013〕5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蓬溪县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延伸到鸣凤镇、宝梵镇、新会镇、文井镇、明月镇、天福镇、常乐镇、红江镇、大石镇、吉祥镇、任隆镇、三凤镇、高坪镇、蓬南镇、群利镇,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在延伸的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名称为蓬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镇执法中队。蓬溪县人民政府可先在15个镇中选取4个镇开展延伸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
蓬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延伸工作,由蓬溪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中要明确镇执法中队的执法范围,明确执法中队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蓬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7〕207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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