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4〕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委发〔2013〕1号),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州直机关是指:州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和州级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单位差旅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

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八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其中:省内(含州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州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享受上一级工资及医疗待遇的公职人员按原级别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州外出差期间,个人自行解决住宿,无报销发票的,按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限额的60%报销。

(二)县处级以下其余工作人员两人住宿一间,一人或两人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按县处级人员限额标准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若接待单位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可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四)到基层单位实(见)习、上挂下挂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组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驻地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五)工作人员脱产学习10天(包括1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报销,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上挂下派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组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节假日除外)。

(二)工作人员脱产学习10天(包括1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节假日除外)。

(三)工作人员在马尔康县城外辖区内外出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午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

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应交纳伙食费,回原单位在标准限额内凭《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费依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派车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在标准限额内减半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州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州内接待和出差住宿地点由州、县财政和相关部门分别进行定点采购;州外省内的接待和出差住宿地点由各单位按标准自行协议确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出差审批、报销等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阿府办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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