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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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委办发〔2014〕23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阿坝州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阿坝州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管理,加强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水电资源开发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阿府发〔201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有偿使用、有偿开发,依法推进、依规征收,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对全州范围内的水电资源开发及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尽快签订入股协议,全面推进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清理水电资源开发情况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水电项目开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的核准、开工情况及开发进度;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情况;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协议的签订及承诺兑现情况;资源转让情况等。对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凡是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项目经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企业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不顾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炒作、倒卖资源的;合同签订以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要及时收回开发权。
(二)规范管理和使用水电资源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即:州、县人民政府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资源开发涉及的移民及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基础设施及生存环境建设、再就业及技能培训、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等)、第二十五条(即:对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州、县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源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严格使用范围,严格预算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三)全面推进水电资源使用补偿收入征收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水电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签订入股协议的拟建、在建、建成项目,要尽快签订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协议。未签订协议前,拟建项目不得动工,在建项目不得继续施工或批准投产,已建成的项目要压缩上网电量。
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企业,资源使用补偿由各县地税局负责征收;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由州地税局负责征收。资源使用补偿征收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一年一收方式,每年12月20日前全部入库。逾期不缴纳的企业,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外,还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附件:阿坝州境内建成、在建、拟建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阿坝州境内建成、在建、拟建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情况统计表
http://www.abazhou.gov.cn/dzgwzj/dwwj/awbf/201411/P02014111852645201467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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