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已经三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各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对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督察员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察: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各项强制性内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六)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未取得完备的规划许可手续,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的;

(八)未取得规划竣工许可有关手续,进行产权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督察员督察范围:派驻县所辖县城、镇、中心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第五条督察员有权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参加规划方面的各项专业会议,当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六条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所派驻地所属县城、镇、中心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督察员提出的规划督察意见书或建议书,地方政府或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八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县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在城乡规划中有违法违纪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大、特大行为,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九条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市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规程制定《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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