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三届第98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巴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巴委发〔2013〕1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政〔2013〕1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对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化、属地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设立巴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区)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县(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每年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扩权试点县由省财政补助单独算账后,拨付至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各县(区)独立建账核算,当年县(区)基金管理超支,由县(区)财政负责补齐填平。

第三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条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救助对象

第十七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第五章应急救助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按季向当地医保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条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县(区)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县(区)相关部门参与进行审核,然后由县(区)医保机构向市医保机构申请核支。

第二十一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其承担救治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县(区)财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的筹集,并足额上缴市财政。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经办管理业务,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医保部门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募集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编制市级基金预决算。县(区)医保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应急救助对象的材料,并提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二十六条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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