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暂行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方便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基金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银行代扣内容及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是指个体参保人员(包括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从其结算帐户上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业务。本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费代扣银行及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扣业务时,适用本办法。

二、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险种

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经批准纳入代扣范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指定银行

中国银行德阳分行、德阳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分行在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以及今后公布的其他银行,为本市承办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指定银行。

四、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程序

实行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办法后,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不再直接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个体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律采取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的办法缴纳。其业务办理程序是:

㈠办理存款帐户和委托协议,按月存入足额保费。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市本级从2009年5月5日至9月30日)内,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近到社会保险费指定代扣银行在本市的各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办理缴费申请、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新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缴费申请、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便于个人帐户记帐和管理,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实行按月扣缴制度。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银行代扣委托协议后,务必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本人银行结算帐户,避免因存款不足或未按时存款而影响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进而影响本人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帐户计息。同时,社会保险费过期一年未缴纳的,将按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㈡准确记录缴费信息,及时处理传输代扣数据。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部门受理个体参保人员的代扣申请和委托协议后,应准确、及时地将委托人的基础信息、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时限等基础信息录入社会保险综合管理系统。按月与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审定、编制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计划并报审批后执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要负责按月将经审核批准的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代

扣计划信息通过银行代扣系统和报盘方式传输到各代扣银行。

㈢按时准确代扣代缴,及时划转结算代扣社保费。每月15日至20日,各代扣银行应按照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管理系统按月传输的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项目和金额,通过委托人的结算帐户代为扣缴,并将全部代扣结果通过银行代扣管理系统传输到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每月代扣工作结束后的次日,各代扣银行应将代扣的社会保费划入所属社保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与基金征收部门核对扣缴信息和扣缴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刻录《社会保险费代扣明细》光盘、打印《社会保险费代扣明细表》存档。每月25日前,由代扣银行填制《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结算单》、《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业务单据交接对帐表》,经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当月代扣社保费结算和个人社保费缴费登帐。

㈣印制帐户对帐单,邮寄代扣社保费收据。为了使个体参保人员掌握上年所缴社保费与社保机构记录情况,了解新一年本人应该缴纳的社保费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6月份(上年省、市平工资公布之后)将个体参保人员上年的缴费收据、个人帐户对帐单,以及当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等重要信息,通过邮政投递方式邮寄给每个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终止代扣协议,在办理终止代扣协议时,由社保机构打印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收据及个人帐户对账单。

五、专用收据的使用和管理

通过邮政银行德阳市分行(邮政局)打印并邮寄给每个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是经省、市财政部门审定同意、省财政厅监制、专门用于本市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业务的专用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领取、使用环节分离、专帐管理的制度。每年使用时,由邮政银行德阳市分行综合业务部门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财务科领取,市社会保险局财务科要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印制、领取、使用情况登记,对《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的使用、作废、结余情况进行登记,定期与各社会保险机构财务部门、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对账,确保《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使用的安全。

六、关于银行代扣业务的监督管理

㈠各代扣银行要建立社会保险费代扣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代扣社会保险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社会保险费代扣情况、代扣账务、数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业务差错和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制止,并报告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代扣银行内部监督制度执行不严或监督管理缺失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取消代扣资格。

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银行代扣业务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专项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组织整改,并主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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