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德阳市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德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三级五覆盖”拓展为“五级五覆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我市“四级五覆盖”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四级”是指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五覆盖”是指“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全覆盖;“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职能职责、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进行规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安全监管延伸到最基层,着力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整合辖区资源,明确各方职责,真正实现将安全生产“五覆盖”延伸到基层、落实到一线操作层面。

第二章规范组织机构

第四条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全市各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副乡镇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安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明确乡镇(街道)安办主任由乡镇(街道)副职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所长兼任,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人员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内调剂。

第六条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乡镇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队长)任副主任,配备3—5名交通安全管理员(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请1—2名交通劝导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纳入乡镇交管办考核管理。

第七条全市工业园区应成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级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省级及以上园区根据园区规模,适当增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第八条规范村(社区)安全监管办事机构。村(社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成员由村(社区)干部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安全协管员。

第三章明确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街道)安委会职责。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安办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制定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交管办职责。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加强机动车与驾驶人源头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实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协助公安交警和乡镇派出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处理工作;鼓励个体车主和从业驾驶人员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并依托交管办设立工作站点,加强自我教育、管理和约束。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安委会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制定和实施园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台帐、档案。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园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绘制园区重大危险源分布图,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编制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检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按规定上报事故,有效开展救援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布园区的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村(社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性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消防、农机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乡镇(街道)安办上报情况。开展村(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生产公约、印发相关安全资料,组织居民(村民)学习安全知识。

第四章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委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牵头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村(社区)两委也要按“党政同责”的要求分别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建立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乡镇(街道)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部署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解决辖区内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乡镇(街道)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各村(社区)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分析工作推进情况,排查整治辖区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立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安办牵头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生1起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或3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乡镇(街道)实施“一票否决”;对发生2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村(社区)实施“一票否决”。各县(市、区)安办要将对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抄送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在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的评优、评先、考核提拔时,要征求县(市、区)安办的意见,优先考察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述职,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要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书面报送县(市、区)政府安办;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书面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述职。

第十八条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编制安全生产经费预算,确保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工作正常开展。安监津贴向乡镇(街道)延伸,有井工矿山乡镇的安办人员320元/月,无井工矿山乡镇的安办人员220元/月。村(社区)安办协管员补助经费200元/月。市政府每年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奖励。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监管工作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县两级政府安办根据工作考核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监管奖励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督查督办机制。为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市委督查室将按照《德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与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安办对各县(市、区)落实镇、村两级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运行机制等情况实施综合督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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