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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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践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科学发展宗旨,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落实惠民新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惠民殡葬保障制度,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保障对象、项目及费用
第三条保障对象为户籍地在旌阳区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由政府财政保障殡葬基本服务的项目及费用:
(一)普通车遗体接运费最高不超过180元;
(二)72小时以内(含72小时)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最高不超过250元;
(三)遗体普通炉火化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四)遗体抬移费50元;
(五)遗体消毒费20元;
(六)一年的骨灰基本寄存费60元;
(七)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
以上七项费用共计860元。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第三章办理方式及费用结算
第五条保障对象逝世后,由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凭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火化证(四川省内殡葬服务单位火化的遗体,应出具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火化证)到旌阳区民政局或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办理。
第六条办理方式及费用结算由旌阳区民政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七条实施惠民殡葬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给予补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实施惠民殡葬保障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德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大力弘扬文明、优秀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推广绿色殡葬;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惠民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德阳市民政局对全市殡葬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第十条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火化证明的殡葬服务单位,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费用的申请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德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扩权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县(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天后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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