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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函[2014]5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泸市畜〔2013〕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已将生猪消毒处理费规范为经营服务性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范畴。
二、你局及下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无经营服务职能,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收费主体资格,不再收取生猪消毒处理费。
三、生猪消毒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托具有经营服务职能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受委托者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2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消毒费,使用税务发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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