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11]34号
颁布日期:2011-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34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下简称三区)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规划区内委托三区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三区在规划区内征收建设项目收费,必须按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的区域和委托的收费项目进行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区域,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条委托征收区域包括:

(一)江阳区:张坝景区开发建设、江南轻工业园区、蓝田旧城改造、蓝田第一期“双挂钩”项目、泸州市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的5个区域的工业项目。

(二)龙马潭区: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

(三)纳溪区:纳溪区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委托征收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白蚁防治费。

配套费和“两金”属政府性基金,白蚁防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由各区住建局以委托机关名义征收。

第七条收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必须按市本级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

(二)对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须按物价部门要求在征收地点对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存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第八条收费的减、免、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区要制定征收管理办法,确定减、免范围和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管理办法不能与省市文件相抵触。

(二)各区要成立由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配套费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的减、免、缓事项。

(三)缓交的城建收费项目,各区必须建立台账,及时催收。

第九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收的配套费用于委托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制定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的“两金”使用、返退按《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执行。

(三)征收的白蚁防治费用于委托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白蚁预防和15年包治期的复查灭治费用。15年包治经费每年按白蚁防治收入20%提取留存。

第十条委托收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持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收费情况通知书、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如减、免、缓需提供领导审批依据),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计财科核费后,持计财科出具的办理规划许可证缴费通知单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规划许可证。区住建局出具的收费情况通知书应根据收费情况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的收入、使用、留存、返退、减、免、缓等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三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区域,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不按程序对收费减、免、缓;不得坐支收入。如有违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并收回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职能。

第十三条各区应严肃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减、免、缓审批纪律,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合理地研究处理城建项目收费减、免、缓。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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