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1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1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一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5〕4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1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总面积32906.91平方米(合49.3604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26265.13平方米(合39.3977亩),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挂牌起始总价1449.3466万元(36.7876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受让人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如因规划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受让人取得土地价款收回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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