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红星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原人大政协地块)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红星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原人大政协地块)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红星街(原人大政协)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1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涪城区红星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原人大政协地块)使用权。宗地总面积21997.50平方米(合32.9963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21997.50平方米(合32.9963亩),规划用途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居住70年。拍卖起始总价45831.69万元(1388.99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同意将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私产被拆迁户”签订的原址新房认购协议,作为该地块拍卖附加条件。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拍(始)价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其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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