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龙门镇香社村7、8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龙门镇香社村7、8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涪城区龙门镇香社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涪城区龙门镇香社村7、8社,宗地总面积18736.51平方米(合28.1048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8047.34平方米(合12.0710亩),规划用途为加油加气站(LNG加气站)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拍卖起始总价920.62万元(76.27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拍(始)价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其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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