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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政府统征储备位于涪城区城郊乡新庙村1、3社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488.68平方米(合5.2330亩)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11923.44平方米(绵城国用(总1999)第9643/0704号)中的3488.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置换后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与原证载年限保持一致,即2039年5月10日止。
二、由你局负责,收回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11923.44平方米(绵城国用(总1999)第9643/0704号)中3488.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市土地统征储备库管理。
三、置换前该地块评估价值180.4万元,置换后地块评估价值187.0万元,其差额部分6.6万元,由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足额缴纳。
四、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取得置换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置换后土地后续开发利用事宜。
五、由涪城区政府负责,统筹处理解决置换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及交地等具体事宜。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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