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政府统征储备位于涪城区城郊乡新庙村1、3社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488.68平方米(合5.2330亩)与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11923.44平方米(绵城国用(总1999)第9643/0704号)中的3488.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置换后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与原证载年限保持一致,即2039年5月10日止。

二、由你局负责,收回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11923.44平方米(绵城国用(总1999)第9643/0704号)中3488.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市土地统征储备库管理。

三、置换前该地块评估价值180.4万元,置换后地块评估价值187.0万元,其差额部分6.6万元,由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足额缴纳。

四、绵阳市新达企业总公司取得置换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置换后土地后续开发利用事宜。

五、由涪城区政府负责,统筹处理解决置换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及交地等具体事宜。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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