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青义镇灯塔社区3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青义镇灯塔社区3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青义镇灯塔社区3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16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涪城区青义镇灯塔社区3组,宗地总面积2505.89平方米(合3.7588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2505.89平方米(合3.7588亩),规划用途为市场用地(农贸市场),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挂牌起始总价483.64万元(128.67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