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游仙镇石垭村A、B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游仙镇石垭村A、B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游仙镇石垭村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1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两宗土地位于游仙区游仙镇石垭村1、2、4社。

A宗地:该地块总面积149354.15平方米(合224.0312亩),其中:净用地面积139648.48平方米(合209.4727亩),规划用途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居住70年。挂牌起始总价19271.49万元(92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B宗地:该地块总面积179499.91平方米(合269.2499亩),其中:净用地面积171329.55平方米(合256.9943亩),规划用途为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居住70年。挂牌起始总价23643.48万元(92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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