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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魏城镇莲花村7社、箭杆岭村7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魏城镇莲花村7社、箭杆岭村7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魏城镇莲花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12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游仙区魏城镇莲花村7社、箭杆岭村7社,宗地总面积33499.00平方米(合50.2485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22707.61平方米(合34.0614亩),规划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该宗地块拍卖起始总价1294.3332万元(38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拍(始)价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其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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