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实行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涪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涪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市域内涪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流经的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三台县。
三、实施年限
实施年限为2015年—2019年。
四、基本原则
(一)水质考核,有奖有罚。将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作为上游地区补偿资金分配和流域水质超标扣缴的主要依据。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的上游地区实施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地区实施资金扣缴,扣缴资金用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园区、市辖区既是流域水环境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上游地区和水环境生态保护整治任务重的地区倾斜,进一步调动县市区、园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加强统筹,多方筹资。把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与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采取“市上支持一部分,县市区、园区集中一部分”的办法加大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上游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筹措、分配、使用的规范化、透明化。
五、资金筹集
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共同筹集,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力度。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具体筹集方式如下:
(一)县市区、园区集中部分。自2015年起,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财政上解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200万,高新区、经开区每年向市财政上解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80万。
(二)流域水质超标资金扣缴部分。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园区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县市区每月扣缴基数为25万元,园区每月扣缴基数为10万元。县市区、园区因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被扣缴的金额用于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
(三)市级支持部分。2015年市财政安排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专项预算1000万元用作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并逐年增加预算投入,三年内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专项预算达到6100万元/年、全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达到1亿元/年的规模。
六、资金分配及使用
(一)用于上游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
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560万元,用于对涪江流域上游平武、北川、江油、安县实施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按照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分配到上游县市的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由上游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等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县市环保能力建设与环保公益宣传培训。上游县市政府要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每年年底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二)用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实施范围内县市区和园区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等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县市区、园区环保能力建设及环保公益宣传培训,资金使用采取项目竞争入库制。
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年度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重点方向,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并在次年第一季度组织申报完毕,市财政局根据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项目申报入库情况,将上年资金拨付至相关县市区、园区。
七、上游地区补偿资金考核
依据每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每个断面的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总磷(TP)、总氮(TN)、氨氮(NH3-N),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补偿资金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
八、流域水质超标资金扣缴
依据每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每个断面的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总磷(TP)、总氮(TN)、氨氮(NH3-N),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阶段性水质超标,不执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免于扣缴期限由市环保局确定;对重金属超标和发生一般性污染事故的区域,实行当月扣缴;出现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实行一次性全年扣缴,具体监测断面、点位设置、扣缴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目督办和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绵阳市涪江流域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统筹协调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市环保局指导和协调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牵头负责跨界断面、对照断面设置和断面水质监测,并计算上游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流域水质超标资金金额,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市水务局参与跨界断面、对照断面设置;市财政局负责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集中入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的扣缴结算、流域上游地区补偿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申报指南入库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同时保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监测经费。
(三)加强监督,规范运行。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目督办、市水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县市区、园区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县市区、园区,视情节扣减该县市区、园区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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