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村7社一宗(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村7社一宗(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村一宗(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9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村7社,宗地总面积69627.15平方米(合104.4407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52031.84平方米(合78.0478亩),规划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拍卖起始总价10537万元,单价135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拍(始)价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其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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