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6、10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6、10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六、十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6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将位于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6、10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出让宗地面积25494.27平方米(合38.2414亩),其中已建成拆迁安置点面积5109.84平方米(合7.6648亩),剩余用地面积20384.43平方米(合30.5766亩),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居住70年。

二、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需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2758.6879万元(其中已建成部分5109.84平方米出让金按402.2479万元土地成本计,剩余20384.43平方米出让金按评估价2356.44万元计)。

三、涪城区富诚青义投资公司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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