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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9社、东岳村4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9社、东岳村4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9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5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9社、东岳村4社,宗地总面积35027.28平方米(合52.5409亩),其中:出让宗地面积20125.04平方米(合30.1876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挂牌起始总价2108.0001万元(69.83万元/亩,按出让宗地面积计)。
二、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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