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充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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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南充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南充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及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禁止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规定,禁止地方政府设立、减征、缓征和免征政府性基金;对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2.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目录。梳理2013年以来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收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合形成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据库;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将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3.认真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常态化动态公示。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列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年度动态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实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在南充市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的原则,制作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等,向广大群众公示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4.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要求,强化财政票据监管工作,加大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验旧领新、以票管费、票款同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财政票据管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1.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及前置服务项目。全面清理市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审批条件中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动态清理和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2.公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汇总包括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在内的所有前置审批条件,形成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依据公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确需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项目,重新制定价格,实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4.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相关事项。严格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依法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裁量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清理,研究制订相关规定,严禁行业协会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1.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涉企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2.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一一核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坚决取缔违规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进一步加强企业负担调查,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员沟通联系,收集整理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中、省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工作,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建立支持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改为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六)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1.汇总发布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文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梳理汇总国家和省、市2013年9月以来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门户网站上汇总登载。(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2.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活动。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第三届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规范涉企收费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完成时间:2014年10月15日前。〕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深刻领会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对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10月1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中、省、市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严格督促检查。市政府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对本地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开展的初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按照要求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本年度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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