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内江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由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积极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法加大对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优待抚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按规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明确责任,完善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市综治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围绕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构,做好见义勇为受理、确认、表彰奖励、培训见义勇为工作人员等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市文明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文联:采取多种社会宣传方式,积极开展见义勇为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人人保护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宣传见义勇为工作,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创作编排演出见义勇为相关文艺节目,引导全市公民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社会新风正气。

(三)市财政局:定期保障见义勇为保底基金100万元,积极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指导基金管理和使用。

(四)内江军分区: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子女符合参军条件的,优先列入应征推荐对象。

(五)市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对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负责组织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并给予答复;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六)市教育局及各类学校:负责保障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接受教育;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在高考招生录取中加20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由就读学校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对符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优先予以办理。

(八)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内江质监局等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九)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房管局):要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分配中,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纳入当年度城镇配租、配售家庭户优先实施保障,如遇当年无房源则顺延到下年度实施保障。同时,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一并纳入我市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对农村符合新建和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十)市卫生局及下属医疗机构: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对负伤需要后续治疗的,要适当减免医疗费用,给予优惠,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市民政局:要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公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殡仪馆应当优先安排焚尸殡葬,相关费用给予免除。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市、县(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解决发放;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

对于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关心、关爱见义勇为公民及家庭成员,为其子女学习和家庭的生产、生活提供帮扶工作。

(十三)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看望、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家庭,经常查看其生活生产情况并积极排忧解难;对无固定收入的,由县(区)、乡镇(街道)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公民的家庭,给予帮扶。

三、强化保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内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基金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市综治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综治办。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见义勇为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保底100万元,同时积极向社会募捐。建立见义勇为基金监督、审计制度。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公民和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牺牲人员家属,表彰、慰问、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三)建立健全表扬奖励机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要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集见义勇为信息,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市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反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市综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收集证明材料,提交见义勇为基金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表扬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市人民政府将向省人民政府推荐表扬为“见义勇为英雄”。

附件:内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组成人员名单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附件

内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组成人员名单

理事长:李发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理事长:王明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理事:向云勇内江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魏红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昭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林武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若木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谢娅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朱廷团市委书记

李东洪市财政局局长

范轲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龚洪贵市教育局局长

朱世昌市司法局局长

秦金保市民政局局长

吴济川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刘波市卫生局局长

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洪成市工商局局长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由曹藩同志任秘书长,刘龙付同志任副秘书长,办公地点设在市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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